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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關廟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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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廟國小教務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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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學生認證OpenID連結wifi的設定
1. 教務處成員
2. 教務處
3. 教學組
3-1 期中期末考考試時間
3-2 重大議題教學
3-2-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廉政誠信融入式教學課程安排計畫
3-3 各項比賽訊息
3-4 關廟國小評量試題檢核表
4. 註冊設備組
4-1 新生入學
4-2 轉學相關
4-3 編班相關
4-4 成績相關
4-5 「一卡通」相關
4-5-1 一卡通常見問題
4-6 成績證明
4-7 獎助學金申請
4-7-1 教育部低收入戶學產基金
4-7-2 原住民身份學生
4-7-2-1 原住民學用金
4-7-2-2 原住民優秀獎學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4-7-2-3 原住民獎助學金
4-7-2-4 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4-7-2-5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4-7-3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
4-7-4 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4-7-5 校外各種獎助學金資訊
4-7-5-1 富邦慈善基金會-用愛心做朋友
4-7-5-2 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
4-7-5-3 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單親清寒獎助學金
4-7-5-4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老實聰明獎學金」
4-7-5-5 信東生技癲癇之友獎、助學金
4-7-5-6 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國泰卓越獎助計劃
4-7-5-7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
4-7-6 急難救助學金
4-7-6-1 學產基金急難救助
4-7-6-2 行天宮急難濟助
4-7-6-3 中華民國諸聖功德會急難救助
5. 資訊組
5-1 臺南市關廟國小 學校資通安全管理規範
5-1-1 一、目標
5-1-2 二、適用範圍
5-1-3 三、實施規定
5-1-4 資安事件處理流程
5-2 臺南市教師帳號認證系統
5-3 無線Wi-Fi
5-3-1 本校校園無線網路使用規範
5-3-2 臺南市學校無線網路WPA2認證設定方式 (適用Andriod作業平台)
5-3-3 學校自設wi-fi
5-4 臺南市學生認證系統
5-4-1 學生認證OpenID連結wifi的設定
5-5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國民小學 平板與資訊設備借用及管理辦法
5-6 關廟國小資訊中心
5-6 關廟國小資訊中心
關廟國小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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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市關廟區關廟國民小學 平板與資訊設備借用及管理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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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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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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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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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動學習須使用資訊設備時,請任課教師於課前找
資訊組長
填寫「資訊設備借用登記表」(附件一);借用整組充電車與平板時,請填寫「平板電腦與充電車借用申請單」(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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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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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進行前,請任課教師協助同學到電腦教室領取平板電腦,清點相關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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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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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平板電腦數量,至多以教學人數為原則。
(
註:如教學上有特別需求數量,請事先說明,視當時現有數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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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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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請任課老師協助檢查每位同學平板電腦,確定機器正常後,儘速將平板電腦及相關配件收齊後,歸還至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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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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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期限到期應即刻歸還,若經登記逾時未歸、違反規定兩次,取消借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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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管與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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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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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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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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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除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並依校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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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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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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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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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 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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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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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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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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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映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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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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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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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設備發生遺失、遭竊、損毀、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
資訊組長
並將設備歸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使用者須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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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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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2.
設備若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以原設備折舊金額賠償校方。
3.
賠償金一週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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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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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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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形,
資訊組長
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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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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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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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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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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