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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第 1 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第 5 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 2 項評分。……。」又保訓會 103 年 7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656 號書函釋以:「…...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相關規定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辦理。
二、為使學生安心就學,本案申請經費於本局核定撥款前,請由學校先行墊支,勿向家長收費。
三、旨揭申請案之教科書補助項目,限符合總體課程計畫所使用之審定本與非審定本教科書及習作,優先順序為(一)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由本局統一排序歸類)。
四、家長持「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證明文件者,視同一般生,需經導師家訪認定確有需求者,始得提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