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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2 年 10 月 16 日召開之「教師出勤時間研商會議」共識辦理。
二、依上開會議共識,各校應彈性訂出學生合理在校作息時間,該段時間,學生在校,教師就應在校,是各校訂定教師出勤時間的基本原則。
三、另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教師出勤超過每日規定工作時間者,得申請加班;加班以小時計算,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時數,合先敘明。
四、各校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 8 小時但不足 1 小時之超勤時數,於上級主管機關尚未同意放寬現行規定前,自 102 學年度起得於每學年度末依下列敘獎標準核予獎勵,以肯定教師之付出︰
(一)每學年累積總超... 觀看完整文章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說明: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
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
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