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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0 月 13 日南市教秘字第 1030949722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條文各 1 份。




